借款人,擔保人,保證人和證人有什麼區別?
在簽任何貸款合約之前 - 無論是自己還是朋友的貸款 - 請非常仔細地閱讀合約,並確保你確切地了解自己的角色和義務。這是一些角色的簡單說明:
借款人:從銀行,放債人或金融機構借款的人。通常,借款人會簽貸款合約並同意某些還款條件。此人也可能被稱為 “第一借款人”,指借“本金”或主要貸款金額的人。
擔保人:如果你是他人貸款的擔保人,你是向貸方同意借款人無法付款並拖欠貸款的情況下償還貸款金額。如果你以擔保人的身份簽貸款合約,這是有法律約束力。只在你可以負擔得起的情況下才承擔做擔保人的風險。
保證人:保證人是負責介紹借款人,類此一封推薦信。保證人是不受法律協議中規定的約束。保證人是沒有義務償還他人的貸款。如果你是保證人,而還未簽貸款合約做擔保人,並且正在被人勸諭承擔擔保人的身份償還他人的貸款,那麼你可以很清楚地說,你是沒有法律義務付款。
證人:嚴格說來,“證人”是為了確認合約或交易已經發生;如果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,貸方不應該期望“證人” 償還。但是在香港,放債人經常會引用印尼語“證人”一詞來指代“擔保人”或“保證人”。如果貸款合約含有類此的用語,請提高警覺。在簽署貸款之前,請先明確澄清你的債務是什麼 - 特別在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的情況下,你是否有責任償還。如果你通過電話同意做“證人”,請提高警覺。如果你沒有以擔保人的身份簽署他人的貸款合約,你是沒有法律義務以“保證人”或“證人” 的身份償還。